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指标,包括边缘及尖端,突出物,孔及间隙,折叠机构,翻门、翻板,封闭式家具等安全。
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指标
一、边缘及尖端
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,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。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,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,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。
二、突出物
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。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,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。如,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。保护帽或罩在按7.5.2(保护件拉力试验)测试时,不应脱落。
三、孔及间隙
按7.5.3(孔及间隙试验)测试时,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:
a、产品刚性材料上,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,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;
b、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;
四、折叠机构
除门、盖、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,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、剪切点。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,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。按7.5.4(折叠试验)测试时,产品不应折叠。
五、翻门、翻板
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8N。
六、封闭式家具
当儿童家具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(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),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.03m³,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,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:
——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²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,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;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,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°角的垂直面时,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。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。
——盖、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,按7.5.6(关闭件试验)测试时,开启力不应大于45N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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